院行〔2010〕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步伐,发挥重点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推进学院的“高起点、快发展”办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是我院根据应用型办学需要和学院办学特色,遵循系(部)遴选推荐、专家咨询评议、择优扶植的原则,评选审定布点建设的学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优势学科,培育和打造特色学科,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提升我院办学整体实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模式
第四条 管理体制
(一)重点学科实行学院—系(部)—重点学科三级管理体制。
(二)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科研处、人事处、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重点学科建设领导组,负责对我院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重大问题。学科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五条 管理模式
(一)科研处负责全院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制定与修订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建立与完善重点学科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具体组织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请、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定期汇报重点学科建设情况;组织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工作;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上级要求组织报送相应的材料。
(二)系(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的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协调本单位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协助各重点学科的带头人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解决学科所需的资源配置,并对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对本单位重点学科带头人进行提名,其聘任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对项目负责人未能严格实施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情况,本系(部)行政负责人可以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责成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
(三)重点学科带头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落实本重点学科建设目标和学科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和落实本重点学科管理制度;负责本重点学科常规管理工作;负责本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等。
第六条 为保证重点学科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重点学科组成人员除保证有相对稳定的本系(部)研究人员外,还可以适当聘用其他系(部)甚至校外的专家、学者。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
(一)通过重点学科建设,积极组织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科研课题,在本学科领域产出一批高水平研究成果,使本重点学科的科研整体水平接近省内领先地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基本达到或接近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标准,带动和扶持相关学科的发展。
(二)通过组织对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学术队伍,并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
(三)通过一定周期的重点学科建设基本达到培养硕士研究生要求,争取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形成以硕士点学科专业为主体、结构布局合理的学科群。
(四)通过重点学科建设,积极举办学术会议,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促使本学科在省内外相同研究领域享有一定的学术声誉。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经过建设期应达到建设目标。
第四章 设置范围
第九条 重点学科原则上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联合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未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建设,包括新增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
第十条 我院拟申报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
第十一条 我院已形成明显优势和特色的学科。
第十二条 我院拟组建在省内具有竞争力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性学科。
第五章 申报与遴选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重点学科的学术团队应以该学科所在系(部)为主体。学科组整体力量较强,各层次人员配备比较齐全,至少有2名教授、3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博士,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比例达50%左右;每个学科组人员不少于9人,每个研究方向人员不少于3人。为了充分利用人才资源,突出优势学科,促进交叉和边缘学科的发展,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鼓励跨学科组织研究队伍;但不同学科间主要成员重复率不得超过20%,每人最多只能同时兼报两个重点学科。学院行政部门的人员可以参加原所在系(部)的重点学科申报。
(二)申报重点学科点有2—4个相对稳定、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研究方向,科研工作理论联系实际,面向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近三年来科研成绩突出,具体如下:
1、理工类学科近三年内承担三类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承担二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承担四类以上科研课题3项并获得横向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30万元以上;学科组成员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三年累计不少于15篇,其中在一类期刊上至少5篇。
2、人文类学科近三年内承担三类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承担二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承担四类以上科研课题3项并获得横向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15万元以上;学科组成员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三年累计不少于15篇,或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并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三年累计不少于7篇。
3、美术类学科近三年内承担四类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承担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学科组成员有在由文化部、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次的全国美术大展中参展作品1项以上,或有在由省文化厅、省美协主办的全省美术大展中获三等奖以上作品2项以上。
4、音乐类学科近三年内承担四类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承担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学科组成员有入选文化部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举办的“金钟奖”音乐专业技能大赛参赛作品1项以上,或有入选中宣部举办的“五个一工程奖”中创作声乐比赛参赛作品1项以上,或有入选中央电视台举办的各种电视大奖赛参赛作品1项以上,或有参加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省音乐家协会组织的全省范围内的赛事,并获得三等奖以上作品2项以上。
体育类学科考核目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鉴于该学科的特殊性,对其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将请有关专家认定处理。
(三)申报学科具有较丰富的本科生培养经验,近三年本学科组成员主持院级以上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
(四)能提供本学科所设研究方向必备的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应用性强的学科应有相应的研究场地。
第十五条 遴选程序与方法
(一)各系(部)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认真组织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论证报告和《合肥师范学院重点学科申报书》,经系(部)论证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科研处;
(二)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在听取学科带头人答辩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遴选出重点学科;
(三)评选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评选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个别对学科布局和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学科建设项目及学院重点扶持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项目可以通过特设评审程序及时特批立项建设。
第六章 目标考核与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目标管理
(一)各重点学科应填写《合肥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报科研处备案。
(二)各重点学科应把承担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以及产出其它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学科建设的首要任务。各重点学科点在建设周期内,须分别完成以下任务:
1、理工类学科应获得三类科研课题3项以上,或承担二类以上科研课题2项,或承担四类以上科研课题5项并获得横向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50万元以上;学科组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年人均科研项目经费应达到1万元以上;学科组成员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三年累计不少于30篇,其中在一类期刊上至少10篇;获得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前3名)。
2、人文类学科应获得三类科研课题3项以上,或承担二类以上科研课题2项,或主持四类以上科研课题5项并获得横向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25万元以上;学科组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年人均科研项目经费应达到0.5万元以上;学科组成员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三年累计不少于25篇或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2部同时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三年累计不少于15篇;获得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前3名)。
3、美术类学科获得四类科研课题3项以上,或获得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学科组成员有在由文化部、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次的全国美术大展中参展作品1项以上,或在由省文化厅、省美协主办的全省美术大展中获三等奖作品3项以上。
4、音乐类学科获得四类科研课题3项以上,或获得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学科组成员有入选文化部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举办的“金钟奖”音乐专业技能大赛参赛作品1项以上,或有入选中宣部举办的“五个一工程奖”中创作声乐比赛参赛作品1项以上,或入选中央电视台举办的各种电视大奖赛参赛作品1项以上,或参加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省音乐家协会组织的全省范围内的赛事,并获得三等奖以上作品3项以上。
由于体育类学科的特殊情况,对于其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将请有关专家认定处理。
(三)学科组成员主持省级以上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
(四)原则上各重点学科每个建设期内应主持召开区域性以上学术会议1次以上,积极主办高层次、高水准学术讲座,充分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作用,促使本学科在省内外相同研究领域享有一定的学术声誉。
(五)各重点学科应加强对课题及其它学术成果的管理,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能力,树立精品意识,确保成果数量和质量。重点学科资助的课题研究所取得各类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须在显著位置注明“合肥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基金资助”,其成果由学院和其本人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 各重点学科应积极加强学术研究,在研究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并不断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本学科的科学研究,促使高层次研究型人才脱颖而出,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在建设期末,重点学科组成人员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比例,以及教授、副教授的比例应达到申报硕士学位点的基本要求。
第七章 经费与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经费及管理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院下拨专项建设经费及争取到的各级各类纵、横向科研课题经费。
(二)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标准,3年建设期内人文类30万、理工类60万。学院设立的专项建设经费分期拨付,首次确定时划拨40%,第一年年终考核合格后拨20%,第二年年终考核合格后拨20%,期未验收合格后拨20%。
(三)经费开支范围
1、添置重点学科发展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图书资料,人文类、理工类此项经费投入分别不得少于学院投入的专项建设经费的35%、50%。添置办公设备、科研场所的装修不属此列;
2、科研业务费包括:实验材料费;科研成果的查新费和鉴定费;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补贴费(不含科普书籍);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的版面费;复印、打印费;计算机零配件费用;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为目标的前期预研项目经费;
3、重点学科人员国内调研和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以及主持召开区域性学术讨论会的有关费用,此类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15%;
4、为增进学术交流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讲学所需费用,包括讲学酬金、食宿费、差旅费,此类经费开支一般不超过10%。
(四)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使用原则和办法是:根据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经费使用计划需在年度经费下达后,由重点学科带头人会同所在系(部)行政负责人和本学科学术带头人依据学科建设规划共同制定,并报科研处审核,由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五)各重点学科经费的预支或报销必须符合学院有关财务制度,经重点学科带头人签署意见后,由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
(六)各重点学科应按计划使用经费,如临时需要大的变更应上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须做好经费支出项目明细表,妥善保管,以备学院查验和到期结算。各重点学科每年要提供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报科研处备案,并在全体学科组成员会议上公布。
(七)学院鼓励各系(部)从经费上大力支持重点学科的建设。各重点学科应努力拓宽经费渠道,大力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积极自筹经费,加快学科发展。
第二十条 各重点学科应建立完备的科研业绩和经费使用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学科团队成员档案、科研课题档案、科研成果档案、学术会议档案、科研经费档案、工作报告及相关档案等。
第八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检查评估方案
(一)各重点学科应于每年年底向科研处报告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由科研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检查,根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经费。对达标者给予下一年度建设经费资助;对未达标者,责成认真分析原因并限期整改,到期再进行评估,仍未能达标者,视其情况确定是否取消建设经费资助。
(二)建设期末,学院组织验收,具体步骤是:
1、各学科根据建设要求和计划任务书进行自查,填写《合肥师范学院重点学科验收表》。
2、所在系(部)学科行政负责人对各学科进行初审,核实《合肥师范学院重点学科验收表》中填写的所有事项,报科研处。
3、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评估验收,验收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4、验收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获评为“优秀”的重点学科,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学科。对验收未达到建设目标的不合格学科,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将取消重点学科资格,2年内不得再进行重点学科的申报。
(三)建设期内,每年年底结合年度检查,可根据建设需要对学科组成员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应在20%以内。对不能履行重点学科带头人职责或在考核中不合格的重点学科带头人可进行调整,其调整须由所在系(部)行政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学科组成员的调整由重点学科带头人提出意见,经系(部)行政负责人审批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办法参照《安徽省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